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自訴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自訴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中,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公訴機關也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有權利提起公訴。但並不是每一個案件都是由人民檢察院起訴到法院的,刑法當中還規定了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很多人對刑事訴訟法自訴規定是怎樣的不清楚,接下來讓小編告訴大家有關的法律知識吧。

一、刑事訴訟法自訴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以下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刑事訴訟中適用簡易程序的,有以下情形: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不適用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5、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6、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夠成犯罪的;

7、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綜上所述,有一些案件在刑法當中是屬於自訴案件的,如果自己沒有到法院起訴的話,是沒辦法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的,小編已經告訴大家刑事訴訟法自訴規定是怎樣的,相信大家對自訴案件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在刑事訴訟法當中還規定了只能由人民檢察院偵查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