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正確認定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民事訴訟廣泛存在於社會活動當中,與我們的人身、財產利益密切相關。訴訟的發展應當由當事人推動,法院處於中立聽訟的地位,而當事人在整個審判過程中都是處於主體地位。審判實踐中,如何確定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是一個首先應當解決的重要問題。接下來,本站律師將和大家分享關於怎樣正確認定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地位的相關內容。
一、怎樣正確認定民事訴訟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位置
(一)民事訴訟中的原告
民事訴訟中的原告是指為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以自己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發生的人。原告具有以下特徵:
1、是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發生的人。沒有原告的起訴,就沒有法院的受理,也就沒有民事訴訟的發生。
2、是主動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的人。原告以一種主動的,積極的態度保護、原告對於民事訴訟的審判結果具有重大影響。如原告依法申請的符合法定條件的撤訴,將會導致民事訴訟的結束。又如,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可以全部或一部分放棄自己的訴訟請求,對審判結果中的雙方當事的權利義務承擔有很大的決定性作用。
(二)民事訴訟的被告
被告是指被原告訴稱與其發生民事糾紛,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與原告利益相對立的另一方當事人。被告具有以下特徵:
1、被告是被人民法院傳喚對原告的起訴進行應訴的人。被告參加訴訟是針對原告的起訴進行應訴,以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的人。
2、被告從形式上看,是消極維護自己民事權益的人。沒有原告的起訴,就沒有被告的應訴。
(三)共同訴訟
訴訟中,當事人的結構並不總是一對一的理想模式。有時,原告為2人以上,稱為共同原告,有時被告為2人以上,稱為共同被告,有時雙方都為2人以上,他們共同進行訴訟,這種當事人,總稱為共同訴訟人。根據共同訴訟形成的原因不同,共同訴訟分為必要共同訴和普通共同訴訟。相應的,可以將共同訴訟人分為必要共同訴訟人和普通共同訴訟人兩種。這兩種共同訴訟在內容和本質上都不同,他們的區別表現在:
1、訴訟標的數量不同。前者通常只有一個訴訟標的,而後者卻至少有兩個以上性質相同的訴訟標的。
2、共同訴訟人與訴訟標的的關係不同。前者共同擁有一個訴訟標的,他們有共同的權益和義務關係,而後者各自分別與對方有一個獨立的訴訟標的存在。
3、共同訴訟人間的關係不同。前者之間緊密相連,不可分割,一人的訴訟行為,只要經全體同意或者認可,則對全體發生效力。後者之間沒有共同的權利義務關係,各自處於獨立的地位,每個人的訴訟行為由各自負責,不對他人發生法律效力。
4、是否必須合併審理不同。前者必須合併審理,而後者可以合併審理,也可以分別審理。5、審判結果不同。必要共同訴訟的裁判必須統一作出,而普通共同訴訟的裁判應分別作出,裁判結果各不相同。
(四)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
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正在進行的訴訟的訴訟標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的獨立請求權,或者雖不具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到該訴訟中的人。第三人的特徵是:
1、與原、被告間的都沒有共同的權利義務,因而區別於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2、第三人都以其參的本訴訟的存在為前提,沒有本訴訟,就沒有第三人的參加之訴。
3、都與案件有某種利害關係,即或者對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或者案件處理結果與其有利害關係,因而區別於其他訴訟參與人。
4、參加訴訟的目的都是為維護自己的利益。第三人可分為兩類:
(1)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2)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享有全部或者部分實體權利,而參加到他人間已經開始的訴訟中的人,他處於原告的訴訟地位,享有的訴論權利,並承擔原告的訴訟義務。他與共同訴訟人有本質的區別該第三人與原告、被告任何一方都沒有共同權利義務關係,不同於必要共同訴訟人,
也無相同性質的分別針對於同一利害關係相對方的訴訟標的存在,不同於普通共同訴訟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與訴訟標的無直接利害關係,但因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為維護自己的利益而參加訴論的人。他在訴論中仍有自己相對獨立的訴訟地位。主要表現在:
第一、他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
第二、獨立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不受其他當事人這樣那樣的制約。
第三、一審判決其承擔實體義務的,其對該判決不服的,有權提出上訴。
第四、本訴訟原告和被告之間的調解協議和涉及第三人承擔義務時,應徵求第三人的意見,第三人不同意的,對其不發生效力。
當事人在不同的訴訟程序中有不同的稱謂。在一審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中,稱為原告和被告;在二審程序中,稱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執行程序中,稱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或稱被執行人)當事人的稱謂不同,表明其在不同的訴訟程序中具有不同的訴訟地位,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的訴訟義務也不完全相同。
二、民事訴訟當事人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指用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到人民法院起訴、應訴、並受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約束的利害關係人。當事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狹義的當事人專指原告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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