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內容是怎樣的?
在當今這個社會,故意殺人的應當承擔刑事上的責任,這是普通老百姓都懂得的道理,但是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這種嚴重的犯罪行為還是存在的,當然,我國刑訴法中對於故意殺人罪也作出了相關的規定,比如説刑事訴訟法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內容是怎樣的?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一、刑事訴訟法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內容是怎樣的
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對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要注意嚴格區分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是不同的,在處刑上也應有所區別。間接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雖然都造成了死亡後果,但行為人故意的性質和內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區分犯罪的性質和故意的內容,只要有死亡後果就判處死刑的做法是錯誤的,這在今後的工作中,應當予以糾正。對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的,才可以判處死刑。
要準確把握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標準。參照1996年國家技術監督局頒佈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以下簡稱“工傷標準”),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殘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體器官大部缺損、器官明顯畸形、身體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礙、造成嚴重併發症等。殘疾程序可以分為一般殘疾(十至七級)、嚴重殘疾(六至三級)、特別嚴重殘疾(二至一級),六級以上視為“嚴重殘疾”。在有關司法解釋出台前,可統一參照“工傷標準”確定殘疾等級。實踐中,並不是只要達到“嚴重殘疾”就判處死刑,還要根據傷害致人“嚴重殘疾”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犯罪情節和危害後果來決定刑罰。故意傷害致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的,才能考慮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2001年5月23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滬高法〔2O0O〕117號《關於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定性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實施搶劫後,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併罰。
首先小編想要説的是,故意殺人罪是一種十分嚴重的犯罪行為,同時也是一種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因此我國的法律對於故意殺人罪進行嚴厲處罰。刑事訴訟法中對於故意殺人罪的規定主要是涉及到程序上的規定,比如説審理時的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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