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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礙偵查的情形有什麼?

一、有礙偵查的情形有什麼?

有礙偵查的情形有什麼?

1.被逮捕的人屬於犯罪集團案犯,或者與犯罪集團、團伙有牽連,由於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歸案,其被逮捕的消息傳出去,可能會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殺、毀滅或偽造證據等情況發生,妨礙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2.被逮捕人的家屬或單位的人與其犯罪有牽連,通知後可能引起轉移、隱匿、銷燬罪證。實踐中,也常常會有一些“無法通知”的情況,如被逮捕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屬或所在單位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24小時以內難以通知到;也有的被逮捕人無家屬,無所在單位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有礙偵查,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二、偵查階段律師會見有哪些規定?

對於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為確保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其合法權益。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偵查階段的律師會見作了相應規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對於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會見“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的內容應側重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瞭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是瞭解有關案件情況。主要是瞭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或參與了偵查機關認為其涉嫌的犯罪及有關情況。

三是瞭解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何種強制措施及已被羈押的期限。

四是瞭解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有無刑訊逼供、騙供、誘供和變相拘禁等違法行為

依據會見時所瞭解的內容,受委託的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幫助:

(1)提供法律諮詢。指就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實體法問題、在偵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義務問題等提供法律諮詢。

(2)代理申訴、控告。律師根據向偵查機關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瞭解的案件情況,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涉嫌犯罪,不應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代為申訴,請求偵查機關撤銷案件。

(3)代為申請取保候審。如認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即可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4)代為申請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受委託的律師可以代犯罪嫌疑人申請要求解除或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綜上所述,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如被逮捕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屬或所在單位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24小時以內難以通知到;也有的被逮捕人無家屬,無所在單位等。

標籤:偵查 有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