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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階段指定辯護的情形有哪些?

一、偵查階段指定辯護的情形有哪些?

偵查階段指定辯護的情形有哪些?

(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他指定辯護人。

(2)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他指定辯護人。

(3)被告人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二、訴訟階段上的限制

1、偵察階段存在的問題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被告人獲得指定辯護人幫助的最早時間是開庭前的十日,將指定辯護侷限在了審判階段。後雖然在《法律援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11條“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的規定將律師提供援助提前至偵查階段,但這就解決我國指定辯護制度存在的諸多問題而言,仍是杯水車薪。

首先,立法上並未將刑事法律援助定性為“辯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6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諮詢,代理申訴、控告,併為被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受託律師有權瞭解犯罪嫌疑人的涉嫌罪名,有權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由此可見,法律援助律師在偵查階段並沒有被賦予”辯護”的使命,所具有的職能只是提供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等一般的法律行為,不帶有辯護的性質。

其次,《條例》第11條的規定含糊,操作性不強。“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固然將申請法律援助的主體擴大為所有因經濟貧困的公民,體現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公平”的精神;然而,公民僅僅是被賦予了申請刑事法律援助的權利,卻沒有規定相應的實施辦法、程序以及責任條款來賦予公、檢,法三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援助的義務。這導致偵控機關出於部門利益並不移交需要援助的案件到法援中心,大大影響了法律援助的數量和質量。

2、審判階段存在的問題

被告人獲得有效法律援助的重要前提是,辯護律師必須對案件有充分的準備時間,儘早的接觸被告人瞭解案情。但在司法實踐中,被指定辯護律師最早也要在開庭前10天才可介入訴訟,因受時間的限制,他們根本無法進行充分有效的準備,很難真正完成其辯護任務,辯護的質量更是無從談起。

對於指定辯護的相關認定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偵查階段,司法機關發現當事人符合指定辯護的相關條件的,則可以為其指定辯護,具體情況下還涉及到辯護意見的提出等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處理。

標籤:辯護 階段 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