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有哪些?
一、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有哪些?
1、被逮捕的人屬於犯罪集團案犯,或者與犯罪集團、團伙有牽連,由於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歸案,其被逮捕的消息傳出去,可能會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殺、毀滅或偽造證據等情況發生,妨礙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2、被逮捕人的家屬或單位的人與其犯罪有牽連,通知後可能引起轉移、隱匿、銷燬罪證。實踐中,也常常會有一些“無法通知”的情況,如被逮捕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屬或所在單位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24小時以內難以通知到;也有的被逮捕人無家屬,無所在單位等。
二、哪些情況可以不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至於什麼情況下有礙偵查,法律及司法解釋都沒有涉及到,只是在《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八條指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譭棄或者偽造證據的;
(二)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一般認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作為“有礙偵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1、被逮捕的人屬於犯罪集團案犯,或者與犯罪集團、團伙有牽連,由於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歸案,其被逮捕的消息傳出去,可能會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殺、毀滅或偽造證據等情況發生,妨礙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2、被逮捕人的家屬或單位的人與其犯罪有牽連,通知後可能引起轉移、隱匿、銷燬罪證。實踐中,也常常會有一些“無法通知”的情況,如被逮捕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屬或所在單位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24小時以內難以通知到;也有的被逮捕人無家屬,無所在單位等。
三、補充偵查適用於哪些案件?
補充偵查並不是每個案件都必須進行的活動,它只適用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補充偵查由人民檢察院決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實施。
當然補充偵查,並不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訴訟程序,它只適用於沒有完成原有偵查任務,部分事實、情節尚未查明的某些刑事案件。因此,正確、及時進行補充偵查,對於公、檢、法三機關查清犯罪,防止和糾正在訴訟過程中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錯誤和疏漏,保證不枉不縱、不錯不漏,準確適用國家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所以一旦出現了有礙偵查的情況,對公檢法機關辦案是一個阻礙,因為當他們知道自己的同夥即將被逮捕時,這些嫌疑人就很有可能會做出自殺或者逃跑,或者將證據毀滅的行為。因此,為了儘量減少這種風險,當他們要被逮捕時,不用在24小時之內通知他們的家屬,除非這個有礙偵查的情形已經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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