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偵查不許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一、退回偵查不許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説明該案的定罪證據不是十分充足,沒有達到起訴的要求,必須補充證據。在此之後會出現這樣幾種結果:
一是經過偵查,將相關證據補充完備,符合了起訴的條件,重新移送檢察院審理起訴,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可以起訴,遂向法院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依法判刑。
二是經過偵查,公安機關認為證據已經齊備,移送檢察院,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還是不行,再次退回補充偵查,經過再次補充偵查,移送檢察院後,檢察院認為可以起訴,遂向法院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依法判刑。
三是經過偵查,不能蒐集到相關證據,公安機關不再移送檢察院,作行政處理,如勞教、行政拘留、罰款等處理。
四是經過偵查,不能蒐集到足夠的定罪證據,無法確定是否有罪,遂撤消案件,釋放當事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退回偵查最新規定有哪些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刑事訴訟是處於平等對抗地位、有糾紛的雙方向處於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訴其糾紛,並請求裁判方解決其糾紛的活動。
第一百四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退回偵查一般是指公安機關在對案件進行調查之後,將相關調查結果移交至檢察院,檢察院在審查的過程中,認為案件當中缺乏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但補充偵查只能要求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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