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礙偵查包括哪些情形?
一、有礙偵查包括哪些情形?
1、被逮捕的人屬於犯罪集團案犯,或者與犯罪集團、團伙有牽連,由於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歸案,其被逮捕的消息傳出去,可能會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殺、毀滅或偽造證據等情況發生,妨礙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2、被逮捕人的家屬或單位的人與其犯罪有牽連,通知後可能引起轉移、隱匿、銷燬罪證。實踐中,也常常會有一些“無法通知”的情況,如被逮捕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屬或所在單位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24小時以內難以通知到;也有的被逮捕人無家屬,無所在單位等。
二、偵查階段監視居住能否在行政拘留所執行?
監視居住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根據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由此可知,監視居住的場所為“住處”或“居所”,被監視居住的人沒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對有固定住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説,監視居住的場所為指定的“居所”。
所謂的“住處”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連續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居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時為無固定住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場所;而行政拘留所是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場所,行政拘留是一種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措施。如果在行政拘留所執行監視居住就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羈押。所以,對辦理監視居住手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住處執行;沒有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行政拘留所不能被指定為監視居住的居所。在行政拘留所執行監視居住,不符合法律規定。
之所以叫做有礙偵查,就是因為當這個案件進展到一定程度時,因為逮捕令的發出,當事人的團伙作案分子可能會被這個逮捕令驚到然後將消息四散,引起他的同夥案犯逃跑或者轉移,或者是有自殺毀滅證據的情況出現,而這些情況一旦出現,就會阻礙到案件的正常偵查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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