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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七十九條內容是什麼?

刑訴法第七十九條內容是什麼?

一、刑訴法第七十九條內容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修訂)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第七十四條內容

第七十四條內容説的是公務員的工資待遇.其工資與現時區別,現時是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基本工資四種,公務員法上是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資金,暫未執行。另外説明了不同的地區、崗位、享受不同的津貼,以及住房、醫療補助和定期考核享受的獎金。第七十九條説的是公務員待遇的經費來源,列入財政預算以及新錄用、公務員培訓、辭退、退休的經費也列於財政預算。

刑事訴訟法中對逮捕有着明確的規定,並不是所有的犯罪行為都會被立即逮捕,但是在當事人不受控制、或者提升逮捕有可能暴露司法判定行為的、或者當事人可能畏罪潛逃等情況時,就必須果斷進行逮捕,保護案件審理的合法公正和法律適用的準確性,相關情況必須通過手段進行準確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