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轟動全國的“躲貓貓”事件——經本所律師幫助,家屬終得賠償

案情簡介

轟動全國的“躲貓貓”事件——經本所律師幫助,家屬終得賠償

24歲的雲南玉溪北城鎮男子李某因盜伐林木被晉寧縣刑拘,在看守所度過11天后卻因重傷入院,因“重度顱腦損傷”於12日凌晨6時57分不治身亡。對李蕎明的死因,當地公安局給出的初步結論是因“躲貓貓”不慎撞牆致死。這一事件經媒體報道後,眾多網民紛紛質疑,認為這種“低烈度”遊戲竟能致人死亡令人難以置信。 2009年2月27日17時,雲南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檢察機關調查結論:2月8日17時,同監室在押人員張某等人以玩遊戲為名,用布條將李某眼睛蒙上,對其進行毆打,致其頭部撞擊牆面後倒地昏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李某身亡後,張某等人,為逃避責任,編造了李某在遊戲中不慎自己撞牆死亡的事實,而且訂立了攻守同盟,對抗偵查。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所律師認為,該案是一起發生在看守所內“牢頭獄霸”打死在押人員的故意傷害致死案件。而看守所長期管理混亂,監控設施損壞半年沒有得到修復,導致存在牢頭獄霸的情況,應屬嚴重的瀆職問題,檢察機關應當對看守所有關人員以瀆職罪立案偵查。並且,本所律師認為,李某之死,不是一般的人身損害,而是國家機關的過失,他的家人可以理直氣壯地要求有責任的機關進行賠償。

裁判結果

2009年8月14日上午,雲南省昆明市嵩明縣人民法院對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躲貓貓"案件作出一審宣判:原晉寧縣看守所民警李某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蘇紹錄犯虐待被監管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在本所律師幫助下,李某某家屬也得到了晉寧縣公安局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