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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產律師——借名所購房屋經營所得收益歸誰享有

原告訴稱

北京房產律師——借名所購房屋經營所得收益歸誰享有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依法確認B市1號房屋所有權屬於原告;2、要求被告將B市1號房屋過户給原告。

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系姐妹。2004年5月12日,原告借用被告名義購買了B市1號房屋。2007年4月26日,B市1號房屋的產權證頒發。該房屋自購買之日起至今,均由原告佔有、收益和使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將該房過户給原告,但被告都以各種理由拒絕。故訴至法院要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

被告辯稱,本案是所有權確認糾紛,根據房屋買賣合同及所有權證均能證明B市1號房屋屬於被告。原告的出資是與被告的債務關係,因被告沒有錢所以一直未向原告償還。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查明

2004年5月12日,被告作為買受人與出賣人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由被告購買B市1號房屋,房價585850元。B市1號房屋為經濟適用住房,準購經濟適用住房面積60.01平方米,超標面積65.55平方米已交土地出讓金。現該房已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人登記在被告名下。

庭審中,原告主張B市1號房屋是其借用被告名義購買,購房款是原告出資,《商品房買賣合同》上買受人的簽字是原告代被告所籤,《物業管理公約》、《供用熱協議》也是原告以被告的名義簽署,且《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相關票據、房屋所有權證、《物業管理公約》、《供用熱協議》等原件均由原告保存,物業費、供暖費也是原告繳納。被告認可《商品房買賣合同》確實由原告代簽,但稱是被告授權原告代簽,購房款被告認可是原告支付,但稱該款為債務,因被告一直未償還原告房款出資,故房屋相關合同、證件由原告保管,房屋的使用、收益也由原告享有。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張一之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原告與被告並未簽訂書面的借名買房合同。現原告主張雙方存在借名買房關係,原告作為主張借名買房關係成立的一方,應當就借名買房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原告現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約定,其主張確認B市1號房屋歸其所有,並要求被告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