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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師——婚內以工齡折抵所購房屋離婚時是否進行分割

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北京律師——婚內以工齡折抵所購房屋離婚時是否進行分割

 

原告訴稱

原告張某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北京市西城區1號房屋(以下簡稱涉訴房屋)折價款241.5萬元。

事實和理由:原告曾於20141月向西城法院起訴與被告離婚,法院受理後,於20171030日判決雙方離婚,涉訴房屋判歸被告所有,其應按照評估時間點2015331日的房屋市場價值支付原告一半的折價款。一審判決後雙方均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根據民事判決書認定的結果,涉訴房屋一審評估時點(2015331日)至二審判決生效(2018621日)期間的房屋增值可另行主張權利。故請求法院依法分割涉訴房產在上述期間內的增值。

 

被告辯稱

被告王某國認可原告所述離婚訴訟情況,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涉訴房屋經過離婚訴訟兩審已經全部分割完畢,原告現在是重複起訴,應依法被駁回;涉案房屋在一審中的評估程序2017年才啟動,約定確定市場價值時間為2015年是經過雙方同意的,原告當時未提出任何異議。現被告按照判決已經履行了全部義務,原告現在再次起訴相當於推翻了原告在離婚訴訟中的意見,不應被支持。涉訴房屋是被告單位的福利購房,按成本價購買,購房合同在婚前簽訂,折算了被告的工齡10年、被告前妻李某玲的工齡12年,因此該套房產實際並非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屬於被告婚前個人財產。

被告已取得證據證明購房定金繳納時間為20001113日,系雙方婚前,離婚訴訟審理期間該證據沒有找到。2019222日北京高院已受理了被告就離婚糾紛提起的再審,被告在再審中提出了新證據。根據北京市高院相關規定,工齡是具有財產價值的,被告購房時實際支付購房款164325元(包含定金2萬元),並不真正對應房屋的市場價值,因為涉訴房屋購買時包含了工齡的經濟價值,當時房屋的市場實際價值為120萬元左右。原、被告婚後不久2002116日支付的14萬餘元房款系被告個人財產支付,即使認定為以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所佔涉訴房屋的價值比例也非常小。原告以此享有整個涉訴房屋的利益不符合公平原則。

 

本院查明

張某花與王某國原系夫妻關係,二人於2001919日登記結婚。婚後於2003118日育有一女,名羅某2。張某花於2014116日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訴訟中,經評估,涉訴房屋在2015331日的房地產價值為593萬元,20171030日本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係,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事宜進行了處理,其中認定涉訴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判歸王某國所有,由王某國給付張某花房屋評估價格二分之一的折價款2965000元。

一審判決後,雙方均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於2018621日作出終審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時指出,一審判決中確定王某國應給付張某花的房屋折價款計算依據是評估時點為2015331日的評估價值,考慮到啟動鑑定和出具報告的時間均是2017年,以及北京市房地產價格在2015年以後迅速上漲的實際情況,依據公平原則,確認張某花可就2015331日至二審判決生效之日的房屋增值另行主張權利。2019222日,王某國因不服終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91227日,其再審申請被駁回。

訴訟中,經張某花申請,本院委託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對涉訴房屋在2018621日的市場價值進行了評估。該公司於2019212日出具房地產評估報告,確定涉訴房屋在上述時點的市場價值為1076萬元。張某花支付評估費28600元。張某花和王某國均認可該評估報告。

訴訟中,王某國提交進賬單照片2張(20187月左右從涉訴房屋分配單位中國銀行北京分行的檔案中材料中取得),欲證明涉訴房屋是被告單位分配並出售的公房,系婚前購買,總房款164325元中的20000元系婚前支付,房屋系王某國個人財產。張某花認可進賬單記載的20000元是在雙方婚前支付,但認為雙方婚前就已經住在一起,不能説明20000元是被告個人財產,在離婚案件一審、二審中也都有提及;婚後支付的144325元的房款是張某花婚前個人財產支付的;涉訴購房程序的啟動是在王某國與其前妻李某玲離婚後,王某國與李某玲離婚時未涉及涉訴房屋的分割。

訴訟中,經張某花申請,本院查封了涉訴房屋,張某花交納了保全費5000元。

 

裁判結果

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被告王某國給付原告張某花北京市西城區1房屋在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至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的房屋增值折價款2415000元。

 

律師點評

關於張某花主張分割涉訴房屋在離婚訴訟中一審評估時點至二審判決生效期間的增值部分是否構成重複訴訟。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存在:1、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2、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3、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的,構成重複訴訟。

本案中,涉訴房屋雖然已經明確產權性質和分割方案,但張某花主張的不是離婚訴訟生效判決中確定的王某國應當給付給自己的房屋折價款,而是涉訴房屋在離婚訴訟中一審評估時點至婚姻關係解除時點房屋增值中應當屬於自己的部分,其在本案中的訴訟標的與離婚訴訟中不同,訴訟請求也不一致。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涉訴房屋在一審評估時確定的評估時點是2015331日,而評估機構出具鑑定報告的時間是2017年,考慮到北京市房地產價格浮動較大的實際情況,依據公平原則,二審確認張某花可就一審評估時點至二審判決生效期間的房屋增值另行主張權利,亦無不當。

故張某花提起本案訴訟要求分割涉訴房屋增值的訴訟請求不構成重複訴訟。

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雖然王某國以發現新證據可證明20000元購房定金系雙方婚前支付為由對離婚訴訟的生效判決申請再審,但申請已被駁回,故對涉訴房屋的定性仍應當以生效判決為準,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張某花與王某國的婚姻關係在離婚訴訟判決生效前並未解除,涉訴房屋在一審評估時點至二審判決生效期間的增值按照婚姻法的規定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應予分割。張某花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予以支持。

張某花所述婚後支付的14萬餘元購房款系其婚前個人財產,依據不足,不予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