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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用提前公告嗎?

一、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用提前公告嗎?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用提前公告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該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簡稱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為區別起見,檢察院提起的非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簡稱為檢察民事公益訴訟)的有關問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不需要提前公告:

1、兩者在法律地位上相對獨立。檢察民事公益訴訟中,檢察院經公告後在沒有法定機關和有關組織起訴的前提下才可以提起訴訟,其法律地位是民事層面保護公益的最後防線,是區別於其他法定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類型,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解決了刑案中發現侵害公益行為如何處理的問題,是對檢察民事公益訴訟法律地位的補充,兩者共同構成了保護公益的最後防線。因此,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是相對獨立的案件類型。

2、兩者在立法目的上存在區別。兩者的立法目的在根本上都是為了保護公益,而對於既侵害公益又構成犯罪違法行為人,如果檢察院分別提起刑事公訴和民事公益訴訟會形成不同管轄層級的兩個案件,因此,為了達到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以及妥善解決當事人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目的,該司法解釋規定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類型。

3、兩者在管轄層級上明顯不同。該司法解釋第五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一審檢察民事公益訴訟由市級檢察院提起、由中級法院審理,而根據該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當提起刑事公訴的檢察院是基層院時,提起和審理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必然是基層檢察院和法院。所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與檢察民事公益訴訟的一審管轄層級明顯不同。

4、兩者在適用法律上有所差異。根據該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檢察民事公益訴訟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在“其他事項”問題上,均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是依附於刑事公訴的,在“其他事項”問題上還應當適用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

二、司法解釋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和檢察民事公益訴訟存在一定的關聯,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具有相對獨立的法律性質,是區別於檢察民事公益訴訟的新案件類型;同時,司法實踐中,檢察院在“一個月 十五日”的審查起訴期間內發現可以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後,再履行三十日的公告程序,可能導致審查起訴期間的延長,有違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的立法目的。因此,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在實務中應當無需公告。

刑事訴訟案件中,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情況是比較常見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其解決的問題而言,是物質損失賠償問題,與民事訴訟中的損害賠償一樣,屬於民事糾紛,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訴訟又有區別,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不需要單獨進行公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