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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非法集資風險是什麼?

一、三種非法集資風險是什麼?

三種非法集資風險是什麼?

三種非法集資風險是:參與人會遭受經濟損失,甚至血本無歸;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引發企業破產,影響金融機構的聲譽和正常經營活動;影響社會的誠信與和諧穩定,極易引發羣體性事件,同時還容易滋生一些其他的犯罪活動(比如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綁架等等),引發大量社會治安問題,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

二、構成非法集資行為的要件是什麼?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五)責任形式為故意,其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公眾存款的,以集資詐騙罪或其他相應犯罪論處。

三、哪些行為屬於非法集資?

(一)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比較常見的是: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委託投資、委託理財進行非法集資。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二)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最新的變化是:通過出售其份額並承諾售後返租、售後回購、定期返利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三)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四)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常見的是: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五)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六)利用傳銷或祕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七)利用果園或莊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例如,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八)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九)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在我們非常的生活中,非法集資的情況時常出現,這是一種性質極其惡劣的違法行為。我國對於涉嫌非法集資的犯罪嫌疑人的處罰是十分嚴厲的,依照涉案的情節嚴重程度、涉案的數額以及造成後果的惡劣程度的不同,判處的處罰也是有所不同的。

標籤:非法 風險 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