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轉移的三種基本方法是什麼?
一、風險轉移的三種基本方法是什麼?
1、風險迴避
風險迴避是投資主體有意識地放棄風險行為,完全避免特定的損失風險。簡單的風險迴避是一種最消極的風險處理辦法,因為投資者在放棄風險行為的同時,往往也放棄了潛在的目標收益。所以一般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會採用這種方法:
(1)投資主體對風險極端厭惡。
(2)存在可實現同樣目標的其他方案,其風險更低。
(3)投資主體無能力消除或轉移風險。
(4)投資主體無能力承擔該風險,或承擔風險得不到足夠的補償。
2、風險自留
風險自留,即風險承擔。也就是説,如果損失發生,經濟主體將以當時可利用的任何資金進行支付。風險保留包括無計劃自留、有計劃自我保險。
(1)無計劃自留。指風險損失發生後從收入中支付,即不是在損失前做出資金安排。當經濟主體沒有意識到風險並認為損失不會發生時,或將意識到的與風險有關的最大可能損失顯著低估時,就會採用無計劃保留方式承擔風險。一般來説,無資金保留應當謹慎使用,因為如果實際總損失遠遠大於預計損失,將引起資金週轉困難。
(2)有計劃自我保險。指可能的損失發生前,通過做出各種資金安排以確保損失出現後能及時獲得資金以補償損失。有計劃自我保險主要通過建立風險預留基金的方式來實現。
3、損失控制
損失控制不是放棄風險,而是制定計劃和採取措施降低損失的可能性或者是減少實際損失。控制的階段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後三個階段。事前控制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降低損失的概率,事中和事後的控制主要是為了減少實際發生的損失。
二、風險轉移原則是什麼?
1、風險負擔的移轉採用交付主義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交付前,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標的物交付後,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2、交付的含義
交付指買賣標的物佔有的移轉,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佔有改定在風險移轉上的功能完全相同。
3、只要標的物已經交付,即使買受人尚未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風險也移轉由買受人承擔。
因此:保留所有權買賣中,自完成動產交付時,風險即移轉給買受人承擔。
不動產買賣合同中,只要完成了不動產交付,即使尚未辦理過户登記,風險也由買受人承擔。
4、只要出賣人不構成根本違約,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後,風險即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交付了標的物,但出賣人有其他非根本違約行為,買受人雖應承擔風險,但買受人仍可對出賣人主張違約責任。
如果出賣人的交付本身構成根本違約,那麼出賣人的交付就約等於沒有交付,所以風險就不會發生移轉。
5、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如保險單、合格證、原產地證明書等)的,只要已經完成了標的物的交付,風險也發生移轉。
風險轉移的方法包括風險自留,風險迴避和損失控制。風險轉移採用交付主義原則,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前,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後,風險由買受人承擔。只要標的物已經交付,即使買受人沒有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也要承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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