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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三角債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非法集資三角債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非法集資三角債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非法集資三角債”是人們對企業之間超過託收承付期或約定付款期應當付而未付的拖欠貨款的俗稱,是企業之間拖欠貨款所形成的連鎖債務關係。

通常由甲企業欠乙企業的債,乙企業欠丙企業的債,丙企業又欠甲企業的債以及與此類似的債務關係構成。是一種無秩的開放的債務鏈。

企業之間的資金拖欠若波及面太廣,規模過大,則會嚴重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同時也會衝擊銀行信貸計劃的執行。鉅額的未清償的債務拖款使企業或不能進一步向銀行申請貸款,或難以申請到信貸;越來越多的企業會陷入債務死扣之中,每一個企業既不願意償債,它的債權也無法得到清償。

“三角債”還會造成經濟信息的混亂。現在宏觀閉環債權學已經為解決三角債難題提供了整套的解決方式。

二、具體手段

非法集資波及的領域日漸廣泛,商品營銷、資源開發、種植養殖、投資擔保等傳統領域案件時有發生,借貸理財、私募股權、虛擬貨幣、消費返利等新興領域已逐步成為非法集資犯罪的重災區。特別是互聯網上非法集資犯罪成為普遍模式,跨界特徵更加突出,傳染積聚速度更快。 [1]

值得注意的是,許多低收入人羣、農民羣眾、退休人員參與其中,有的案件中超過半數參與者為老年人,不少羣眾把“養老錢”、“救命錢”投入集資,幾乎血本無歸。

(1)承諾高額回報,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暴利引誘,是所有詐騙犯罪分子欺騙羣眾的不二法門。不法分子為吸引更多的羣眾,往往許諾投資者以獎勵、積分返利等形式給予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蔘與集資,非法集資者開始是按時足額兑現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後是拆東牆補西牆,用後集資人的錢兑現先前的本息,等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祕密轉移資金,攜款潛逃。

(2)編造虛假項目或訂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將羣眾騙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種植仙人掌、螺旋藻、蘆薈、火龍果、冬蟲夏草,養殖螞蟻、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義,騙取羣眾資金;有的以開發所謂高新技術產品為名吸收公眾存款;有的編造植樹造林、集資建房等虛假項目,騙取羣眾“投資入股”;有的以商鋪返租等方式,承諾高額固定收益,吸收公眾存款。

(3)混淆投資理財概念,讓羣眾在眼花繚亂的新名詞前失去判斷。不法分子有的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等新的名詞迷惑羣眾,假稱為新投資工具或

綜上所述,非法集資三角債就是説企業與企業之間形成的一種債務關係,並且企業之間的債務形成了一個連鎖的關係,相互拖欠,和單純的非法集資是有區別的。單純的非法集資也是分為單位集資和個人集資的,如果是單位集資情形嚴重者可能會面臨單位倒閉並處罰款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