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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什麼?

一、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什麼?

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什麼?

1.侵犯的客體是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權利。軍人擔負着捍衞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使命,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是對軍人職責的侵犯,最終會導致軍人的職務無法行使,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受到破壞。

犯罪對象是正在執行職務的軍人,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以軍人論。“預備役人員”,是指編人民兵組織或者經過登記服預備役的公民。“其他人員”,是指在軍隊和武警部隊的機關、部隊、院校、醫院、基地、倉庫等隊列單位和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工作的正式職員、工人,以及臨時徵用或者受委託執行軍事任務的地方人員。這些人員執行的職務,是指軍隊條令、條例、規章制度以及上級決議、指示、命令所賦予軍人的各項任務的活動,與軍事利益以及國家利益、人民利益息息相關。他們在執行任務期間,被人民羣眾以暴力、威脅方法加以阻撓,就是妨害了軍隊各項任務的完成,破壞了有關軍職人員的正常執行活動,損害了國家的軍事利益。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撓、妨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非軍職人員。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軍人依法執行公務且自己行為會造成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的結果,仍然放任或希望其發生。

二、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如何認定?

《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兩點:

1.要看行為入主觀上

有無故意阻撓軍人執行職務的目的。如果屬於對軍人發牢騷、講怪話、態度生硬,或者僅有一般嘲諷、辱罵,甚至輕微的頂撞行為,行為人並不希望對方停止、變更、放棄執行職務結果發生的,不應以犯罪論處;

2.看客觀上行為

人是否實施了暴力、威脅手段,是否因此發生了軍人停止、放棄、變更執行職務或無法執行職務的後果。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某種阻撓行為,但只是軍人正常執行職務,或者對方雖然出現了停止、放棄、變更執行職務或者無法執行職務的結果,但與行為人的行為並無必然的因果關係,也不應以犯罪論處。

直接故意妨礙軍人執行職務的行為,容易造成軍人執行職務完成不了,並且帶來無法估計的嚴重後果。軍人作為保衞國家的特殊羣體,在日常生活中,購買車票、就餐等都是有優先對待的,公民需要知道這一點,有可能的話為軍人提供一點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