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構成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客體方面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軍職人員的正常執行職務活動。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對方系正在執行任務的軍人,卻故意以暴力、威脅方法加以阻撓,以致對方停止、放棄、變更執行職務,或者無法正常執行職務;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不服從管理;有的是逞能;有的是無端滋事;有的是為了報復;還有的是為了發泄私憤等。如果行為人不知對方是正在執行職務的,因其他原因以暴力毆打或以言語威脅的,則不構成本罪。
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暴力或者威脅手段,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所謂“威脅”,是指行為人以暴力相要挾,實行精神強制、心理壓制,使軍人產生心理恐懼,不能或者無法履行職責、執行任務。威脅既可以當其面進行,也可以通過電話、書信、傳真或第三人轉告等方式進行。其企圖加害的對象,既可以是軍入本人,亦可以是軍人親屬。
總之,暴力、威脅方法是本罪的重要特徵。雖有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但如果沒有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只是對其進行頂撞、謾罵、不服從命令和指揮,則不能構成本罪。
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是指對軍人依法執行職務造成障礙,使其不能順利執行職務,如推翻或者燒燬軍車,從而使執行職務的軍人受阻等等。依法執行職務,是指軍人依照上級合法軍事命令而執行職務。職務行為的“合法”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前提。因此,如果阻礙軍人不合法的行為,則不能構成本罪。
綜上所述,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構成要件主體方面只的是能夠承擔刑事責任,符合年齡的自然人,客觀條件指的是侵害的客體是軍職人員的正常執行職務活動。且主觀方面是要故意有意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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