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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什麼?

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什麼?

軍人是維護我們社會安定和諧的中堅力量,我們每個公民都應當支持軍人執行公務,支持國防建設,為軍人的軍事訓練和防衞作戰活動提供協助。這不僅僅是我們的義務,更是我們的責任,如果有人妨礙軍人執行公務可能會觸犯法律,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什麼?

一、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暴力或者威脅手段,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依法執行職務的軍人的身體實施打擊或者強制。例如拳打腳踢、或者用槍械、匕首、鐵器、棍棒毆打,或者用繩索、鐵絲、皮帶捆綁等。實施暴力的結果,不僅使軍人無法履行職務,而且有的還造成軍人傷亡的後果。所謂“威脅”,是指行為人以暴力相要挾,實行精神強制、心理壓制,使軍人產生心理恐懼,不能或者無法履行職責、執行任務。威脅既可以當其面進行,也可以通過電話、書信、傳真或第三人轉告等方式進行。其企圖加害的對象,既可以是軍入本人,亦可以是軍人親屬。總之,暴力、威脅方法是本罪的重要特徵。雖有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但如果沒有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只是對其進行頂撞、謾罵、不服從命令和指揮,則不能構成本罪。

行為人必須阻礙了軍人依法執行職務。倘若沒有阻礙其執行職務,如先企圖阻礙但基做工作後能及時讓其執行職務,則不構成本罪。所謂阻礙,是指行為人通過|各種方法使軍人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職權,履行自己的職責。其既表現為軍人被。迫停止、放棄自己所正在或需要執行的職務,亦表現為其被迫變更依法應當執行或從事職務的內容,對之應當注意把握。

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是指對軍人依法執行職務造成障礙,使其不能順利執行職務,如推翻或者燒燬軍車,從而使執行職務的軍人受阻等等。依法執行職務,是指軍人依照上級合法軍事命令而執行職務。職務行為的“合法”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前提。因此,如果阻礙軍人不合法的行為,則不能構成本罪。

由上文可以看出,此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事,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暴力手段妨礙軍人執行公務,這裏所説的暴力手段的界定是有規定的,而且定罪時必須要確定其必須滿足已經阻礙了軍人依法執行公務這一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