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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變賣共同財產可以嗎?

離婚後變賣共同財產可以嗎?

離婚之後是可以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在離婚的時候已經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劃分,離婚後丈夫有權對自己名下的財產進行處理。

離婚後如果發現對方變賣財產,可以對其少分財產或者是甚至不分財產,當事人一方還可以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權利,夫妻關係需要雙方維護,如果一方破壞夫妻關係,另一方是可以請求賠償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當事人依據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的規定,在婚姻中,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禁止一方對另一方財產的侵佔,若有侵佔行為,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或者返還。

離婚訴訟期間將財產變賣的,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財產保全,來對夫妻的財產進行暫時凍結,以防止一方私自轉移財產或者變賣財產造成侵權案件,需要明確的是,在離婚訴訟期間,如果一方私自變賣財產是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在離婚時涉及到的共同財產需要按照公平平等的方式進行分割,所以一方私自轉移變賣財產的行為顯然是違法的,另一方可以向司法機關訴訟來進行處理,涉及到對方存在過錯行為的,還可以主張不分財產或者少分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雙方在進行離婚時是不能夠隨意將共同財產轉移至自己名下,或者是將其進行變賣。需要由夫妻雙方的同意才能夠進行變賣。法法院在進行財產分割時,可以對其進行少分甚至於不分。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公民的財產權益的,對於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來説,此時夫妻雙方當事人都是享有法定的平等的處理權的,如果是夫妻雙方之間想要離婚的,此時是隻能在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內分割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