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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煉企業勞動合同

法律2.81W
冶煉企業勞動合同
企業怎樣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需具備法定理由並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此外,屬於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情形的,用人單位還應依法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1、因勞動者有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明確了用人單位可以過錯性解除的情形:(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者無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對用人單位可以進行非過錯性解除的情形進行了規定。即:(1)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同時,該法第四十二條明確了用人單位非過錯性解除在特定情形下的限制適用。3、經濟性裁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1)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2)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3)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4)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同時,該法第四十二條明確了經濟性裁員在特定情形下的限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