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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條件

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條件

故意毀壞財物是指主觀上故意損壞公私財產的行為,使財物所有人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失,從而達到發泄自己的仇恨、忌妒等目的。當被損害的財物價值達到一定數額時,便構成了故意毀壞財物罪。需要注意的是,此犯罪行為的目的是毀壞財物,而不是侵佔獲取財物;毀壞財物指的是通過一定方法(比如砸、摔等)使物品失去一定的財產價值或使用價值。

故意損害公私財物的行為包括:

故意毀壞公有、私有物品,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的;故意毀壞供需物品,造成嚴重後果的;故意毀壞物品達到誣陷別人的目的,給別人造成財產以及名譽損失的。

構成故意損害財物罪的條件:

1、必須是主觀意識上故意去毀壞財物的,不管通過直接還是間接方法,都可構成損害財物罪。非主觀故意、過失造成財物毀壞的,不構成財物損害罪。

2、故意毀壞財物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惡劣的影響和結果達到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標準的,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損失不嚴重、達不到標準的不構成此罪,只需按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給予懲罰。

故意毀壞罪起訴標準:

1、故意毀壞公私財物,造成損失金額雖未達到犯罪標準,但實施毀壞達到三次以上的;

2、故意煽動和糾集他人毀壞公司財物且人數超過三人的;

3、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財產損失達到五千元以上的;

4、故意毀壞財物,造成其他情形嚴重的後果的(比如造成他人心理、精神方面的傷害等)。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故意毀壞財物行為造成財產損失金額不同或者情節嚴重程度不同的,分別判處以處罰金、拘役、三年以下或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故意毀壞財物行為給他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除了對其做出刑事處罰外,還要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

標籤:毀壞 財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