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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勞動爭議仲裁程序

勞動爭議仲裁程序:
1、申訴:由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及勞動關係的主體就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因勞動權利、義務引起的爭議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提出申訴,勞動仲裁機構收到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書面材料後予以審查,七日內予以答覆當事人,對符合有關勞動仲裁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受理。
2、仲裁:立案後,仲裁員通知雙方當事人辦理相關手續後,被訴人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按期提交答辯書,委託代理人填寫授權委託書。雙方均預交仲裁處理費等。仲裁庭在立案後一般應於60日內結案,因案情複雜需延期的需由仲裁委批准。
3、執行:仲裁委的裁決書下達後,如雙方當事人有一方不服仲裁提起訴訟的,仲裁裁決書即失去法律效力。如雙方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起訴訟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遵照執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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