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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一、刑法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刑法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的判罪標準,是根據《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第四百五十一條 本章所稱戰時,是指國家宣佈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二、構成本罪應當具備的條件

1.行為人實施了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一般都負有重要、專門的職責,保證他們能正常執行職務,對於國防建設、國防安全都是重要的。故意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撓、妨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不僅侵害了他們的人身權利,更重要的是使他們無法正常執行職務,對國家的國防利益和軍事利益造成危害。對於那些使用武器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糾集多人阻礙執行職務的以及其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給軍事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等嚴重阻礙執行職務的情況,應當比一般的阻礙執行職務的犯罪處以更重的刑罰。

2.必須是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執行職務。阻礙指揮人員、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方法很多,有的屬於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如對正常執行職務的人員進行毆打、威脅殺傷等行為,這類行為嚴重妨礙了指揮人員、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對國防利益和國家軍事利益危害比較嚴重,應當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的判罪標準,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處罰。對於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的行為,可能造成軍事行為或者相關任務的失敗,應當從嚴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