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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是如何構成的?

一、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是如何構成的?

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是如何構成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條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軍職人員的正常執行職務活動。

犯罪對象是正在執行職務的軍人,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以軍人論。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暴力或者威脅手段,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依法執行職務的軍人的身體實施打擊或者強制。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是軍人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由於本法第426條作了特別規定,與本條形成法條競合關係,對之應當依照特別法條即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治罪科刑,而不按本罪定罪論處。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對方系正在執行任務的軍人,卻故意以暴力、威脅方法加以阻撓,以致對方停止、放棄、變更執行職務,或者無法正常執行職務。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不服從管理,有的是逞能,有的是無端滋事,有的是為報復,還有的是為了發泄私憤等。如果行為人不知對方是正在執行職務的,因其他原因以暴力毆打或以言語威脅的,則不構成本罪。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情節嚴重,指聚眾阻礙執行職務的首要分子,使用武器裝備阻礙執行職務的,在緊要關頭或者危急時刻阻礙執行職務的,阻礙擔負重要職責的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阻礙執行職務造成嚴重後果的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是指聚眾使用武器裝備阻礙執行職務的,在緊要關頭或者危急時刻阻礙擔負重要職責的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阻礙執行職務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等。

二、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客觀表現方式方面有相似之外,但也有明顯的區別:

1、侵害的客體不同。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侵害的客體是軍隊任務的正常執行活動,是軍事利益,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則是社會秩序。

2、侵害的對象不同。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侵害的對象,必須是軍隊的指揮、值班、值勤人員,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則是針對特定的機關、單位等。

3、主體要件不同。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的主體要件只能是軍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主體要件則是軍內外人員均可構成。

4、犯罪手段不盡相同。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是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犯罪手段則是多種多樣的,如暴力襲擊、強行侵佔、衝擊、鬨鬧等。

現實生活當中,軍人執行職務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其他的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對於這種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阻礙,那麼將會構成我國《刑法》368條所規定的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

標籤:軍人 職務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