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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判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四百零五條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法提供出口退税證罪】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區分本罪與徹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的界限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門退税罪與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相比,在主體、客觀方面均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客觀及主觀方面上則有明顯的差別。兩者在客觀方面的區別主要表現為:

其一,兩者雖都發生在税收徵管領域,但發生的具體階段不同。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往往直接發生在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徵收税收的過程中,或者應當履行徵收税收職責而故意不履行。徇私舞弊發售發票則往往發生在徵收税收之前,徇私舞弊出口退税又往往發生在徵收税收之後。只有抵扣税款的行為可以發生在徵收過程中。

其二,行為的具體方式不同,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的舞弊方式往往表現為不作為,即行為人為徇私情私利而故意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職責,也可以表現為不正確履行其職責。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則往往表現為作為,即行為人為徇私情私利,故意通過其積極的行為去違法發售發票、抵扣税款或辦理出口退税。

有關抵扣税款的相關規定,是税務部門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和政策來進行合法的判定的,特別是對於抵扣税款的數額大小,是決定了本罪的量刑處理情況的要素,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