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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減刑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徇私舞弊減刑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徇私舞弊減刑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徇私舞弊減刑罪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一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徇私舞弊減刑罪的犯罪構成

1、主體要件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

2、主觀方面

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主觀心理狀態。本罪須出於徇私的動機。

3、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4、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行為是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應當根據法律規定予以確認。徇私舞弊表現為為徇私情,行為人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偽造條件等手段,將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

三、徇私舞弊減刑罪的立案標準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九條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以及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為徇私情、私利,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申請,違法裁定、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3、不具有報請、裁定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廳的;

4、其他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有審批減刑請求的司法職員,在收到監獄提交上來的減刑請求的時候,是需要認真的產查看申請者提交上來的材料的,然後就需要結合這些材料,判斷一下正處於服役期間的犯罪分子,是否滿足減刑的條件,若是不滿足的,此司法職員不得擅自批准此減刑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