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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一、我國刑法對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法對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二、(十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徇私情、私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不應發售的發票予以發售,對不應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對不應給予出口退税的給予退税,或者擅自決定發售不應發售的發票、抵扣不應抵扣的税款、給予出口退税,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收受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我國刑法對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的處罰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五條

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構成

(一)犯罪客體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具體而言,是有關發票的發售管理、税款的抵扣和出口退税方面的制度。

(二)犯罪客觀方面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對於不應發售發票的而予以發售;對於不應抵扣税款或應少抵扣税款的而予以抵扣或者多抵扣;對於不應出口退税或者應少出口退税的而予以退税或者多退税。

(三)犯罪主體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具體而言,是負有發票發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職責的税務機關工作人員。

(四)犯罪主觀方面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並且具有徇私的動機。這個動機可能是貪污受賄,也可能是礙於親友的情面。

在當代的社會,國家機關的税務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開具税務方面的發票,如果有人為了徇私而採取一些偽造違法的方式,或者是徇私舞弊抵扣税款,將妨礙到税收管理秩序,需要按照刑事犯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