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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立案標準,是根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第十三條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徇私情、私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不應發售的發票予以發售,對不應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對不應給予出口退税的給予退税,或者擅自決定發售不應發售的發票、抵扣不應抵扣的税款、給予出口退税,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收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本罪與它罪的區分規定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認定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與非罪的界限,除認真把握法律對本罪主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的規定外,還要注意查明是否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只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才構成本罪。對於雖違法辦理了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但被及時發現,沒有造成損失的,不以犯罪論處,而應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二)區分本罪寫詐騙罪、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罪、偷税罪、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罪等犯罪的界限

行為人和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為,往往會在實際上為他人實施詐騙、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偷税、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等犯罪起到幫助作用,因此,必須注意劃清本罪與這些犯罪的界限,其關鍵在於查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與這些犯罪分子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如果查明行為人主觀上與詐騙、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等犯罪分子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相互勾結,那麼,其在客觀上所實施的非法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行為就屬於詐騙、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等犯罪的幫助犯,應當以這些犯罪的共犯定罪處罰,而不再按本罪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的立案標準,是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合法情況來進行認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界定,特別是對於有在立案的標準是需要由法院進行合法的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