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賣淫罪是指什麼,立案標準是什麼?
引誘賣淫罪是利用錢等不正當的手段讓幼小的婦女去賣淫的。這種行為嚴重的影響了我國社會的治安問題,破壞我國社會的風尚,甚至嚴重破壞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樣嚴重摧殘了我國幼女的身心健康。下面就來看看我為大家收集的一些關於引誘賣淫罪是指什麼呢?就來一起看看吧
一、引誘賣淫罪的認定是什麼?
(一)本罪與自願賣淫行為的界限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主體是在嫖客與賣淫者之間進行引誘、容留、牽線搭橋的第三人,如果是賣淫者或嫖客以各種手段自己招徠他人嫖客或者賣淫,或者賣淫者互相之間互有介紹或容留的情況,則不構成本罪。
(二)介紹賣淫罪與組織賣淫罪的界限
司法實踐中,兩者有時很難區分,因為介紹賣淫往往是組織賣淫罪的方法、手段行為,實踐中,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二者的區別:
1、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為賣淫人員尋找賣淫對象,即嫖客;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2、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介紹賣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賣淫人員與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促進賣淫、嫖娼的實行;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客觀方面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三)介紹賣淫罪與強迫賣淫罪的界限
介紹賣淫和強迫賣淫從形式上看都是使他人賣淫,但兩者有着本質區別:
1、犯罪的對象不同
介紹賣淫罪的犯罪對象是那些願意賣淫的人員,強迫賣淫罪的犯罪對象是那些不願出賣肉體的人員。
2、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
介紹賣淫罪的主觀故意是為賣淫者聯繫賣淫對象;強迫賣淫罪的主觀故意是意圖迫使他人出賣肉體從事賣淫活動。
3、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
介紹賣淫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在賣淫人員和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等介紹行為;強迫賣淫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採取暴力、脅迫、虐待等強制性手段,使被害人被迫賣淫。
二、引誘賣淫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引誘賣淫罪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賣淫的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會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對於上面的引誘賣淫罪還有所不瞭解的,可以去諮詢相關的律師。
-
生產偽劣種子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生產偽劣種子罪最新立案標準是什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23條規定: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
-
刑法第十五條過失犯罪的認定是怎麼樣的?
一、刑法第十五條過失犯罪的認定。第十五條【過失犯罪】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第一款是關於什麼是過失犯罪的規...
-
尋釁滋事罪中的多次怎麼認定
一、尋釁滋事罪中的多次怎麼認定?尋釁滋事罪中的多次並無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各地對“多次”的認定不盡相同,一般理解為三次以上(含三次),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的,依法從重處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非法變賣土地使用權罪的構成四要件有哪些?
一、非法變賣土地使用權罪的構成四要件有哪些?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必須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行為。本罪屬情節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