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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隊逃離部隊軍人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僱用部隊逃離部隊軍人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刑事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立案。其作用是為了準確、及時地揭露和懲罰犯罪 ,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準確評價社會治安形勢和進行正確決策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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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你好,關於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立案標準是什麼的問題,解釋如下:

一、軍人逃離部隊是什麼意思

逃離部隊罪的行為是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這裏的違反兵役法規,是指違反我國刑法、國防法、兵役法及其他涉及兵役方面的法律規定。逃離部隊,是指為逃避服役而擅自離開部隊或者逾期拒不歸隊。

二、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的認定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以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僱用和情節嚴重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不知道僱用的是逃離部隊的軍人,或者明知僱用的是逃離部隊的軍人,但不屬於情節嚴重的,都不構成犯罪。(二)區分本罪與窩藏罪的界限l、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只是有償地使用逃離部隊的軍人為勞動力;而後者則是為犯罪分子提供藏身之處,使之不被司法機關發現或者為其提供財物、衣服、食品、交通工具、指示方向等幫助罪犯逃避搜捕、潛往他處隱藏,這種提供資助通常是無償的。2、犯罪的對象不同。本罪對象既可以是逃離部隊情節嚴重已構成犯罪的軍人,又包括逃離部隊但尚不構成犯罪的軍人;而後者則必為己經構成犯罪的人,既包括已經構成犯罪的軍人,也包括其他犯罪的人。構成犯罪的軍人,既可以是構成逃離部隊罪的軍人,也包括犯有其他罪行的軍人,但不能是沒有構成犯罪包括雖有逃離部隊行為但不屬於犯罪的軍人。如果是出於窩藏故意而僱用構成逃離部隊罪的軍人,則同時觸犯窩藏罪,此時應當擇一重罪處罰。

法條鏈接:

根據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或者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僱傭,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兵役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僱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