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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中可否需要列出所有房產

離婚協議書中可否需要列出所有房產
律師解析:通常情況下,協議離婚時婚姻登記機關一般不會查詢各自名下財產,所以在離婚協議中一般不需要列出所有的房產,但是如果在離婚時存在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有權在離婚後向法院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
協議離婚是基於雙方對於名下的財產範圍、分配達成一致意見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果一方在協議離婚時刻意隱瞞財產,另一方發現後有權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要求分割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但是未在離婚時分割的財產。
查詢雙方名下財產的情況,通常是在離婚訴訟過程中一方或雙方申請法官調取對方銀行流水、存款餘額進行公開透明的財產分割。
協議離婚中,若雙方能夠對財產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則無需查詢名下財產。
離婚協議書通常包含四個部分,即主體、婚姻存續事實及離婚原因、協議內容、其他條款。
(一)主體:
主體就是婚姻關係的當事人,即男女雙方,應當清楚寫明雙方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等重要信息。
(二)婚姻存續事實及離婚原因:
這部分主要寫明雙方相識過程、結婚時間、登記機關、子女信息及雙方自願離婚的原因等,這部分內容意在證明雙方系適格主體,表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基於協商一致,自願達成協議。
(三)協議內容:
該部分主要包含以下四個小點:
1、表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撫養問題;
3、夫妻共同財產處理,該部分需要列明雙方共同財產,例如:
①不動產需要寫明房屋坐落及產權編號,歸誰所有等信息。
②動產如車輛需要寫明機動車號牌、登記在誰名下、發動機型號等信息。
③存款、社保、公積金需要寫明具體數額,歸誰所有等。
④其他財產,如家電、貴重物品、個人物品等,需要寫明具體情況,如牌子、型號等,必要時可以附清單。
4、債權債務
(四)其他條款。
該部分條款主要寫明雙方簽署協議時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存在受到脅迫、欺詐或趁人之危的情形等。
需要提示您,如果您不想在離婚協議中列明所有的房產,由於對夫妻共同財產沒有處理完畢,一方有權在離婚後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要求分割離婚時未處理的房產。
並且是沒有訴訟時效的限制的。
因此,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需要謹慎對待,建議雙方在擬定協議時諮詢專業的律師進行把關,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法律風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