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新刑法對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新刑法對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罪的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假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假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不足五千張(枚)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五千張(枚)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總面額不滿人民幣四千元或者幣量不足四百張(枚)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本解釋所稱“貨幣”是指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者兑換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
貨幣面額應當以人民幣計算,其他幣種以案發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佈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刑法第171條第2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追訴。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的行為,屬於嚴重侵害了國家貨幣政策的行為,並且在假幣的使用過程中也造成了嚴重的侵權行為,應當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判決處理,具體情況可以由法院來進行量刑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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