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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規自首怎樣可以被認定為自首?

雙規自首怎樣可以被認定為自首?

在生活中,自從反腐倡廉的口號提出後,就有許多貪污腐敗的官員相繼被雙規。雙規期間自首是可以減輕刑法的,然而並不是只要認罪就可以被認定為自首的,在雙規期間自首的認定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關於自首又有哪些法律規定呢?下文對雙規自首怎樣可以被認定為自首這個問題做出了詳細的回答。


(一)自首成立的條件及其立法本意

根據刑法第67條的規定,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司法實踐中,自首可分為一般自首和準自首。一般自首成立必須符合的條件為

:(1) 、自動投案。即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 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 認定為自首。

準自首成立必須符合的條件為

:(1)、必須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種。目前通説認為正在服刑的罪犯包括正執行死刑緩期、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等刑罰的罪犯,以及正在執行管制刑、正在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等附加刑,正處於假釋考驗期、緩刑考驗期、監外執行期的罪犯。

 (2) 、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應如實供述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的罪行。若屬同種罪行的,則不是自首,但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二、雙規被認定為自首的情況


被紀檢部門採取“雙規”措施者,在主體上是否符合準自首的規定,實踐中有不同的觀點

(一)、於法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8 號)》(下稱《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盤問、教育後,主動交待自犯罪行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據此解釋進一步分析,紀委在主體方面不具有司法機關的性質,仍屬有關組織範疇,當犯罪嫌疑人在“雙規”審查期間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然應以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盤問、教育後,主動交待自己的罪行,而不應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紀委所掌握的違紀線索及檢察機關的初查線索理解為同種犯罪。

(二)、“雙規”不屬於司法機關的強制措施。所謂“雙規”,是指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的“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説明”。這是黨內規定的紀檢部門查處違紀案件的必要措施。

(三)、是降低司法成本,以收到最佳的社會和法律效果。因此,“雙規”期間供述罪行能否視為自首,關鍵在於判斷被調查者主動供述罪行所體現的悔罪誠意,而不應以司法機關對其罪行調查的掌握程度來判斷。在沒有出示相關證據的情況下,被調查者即使在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訊問和教育後,如實供述罪行,也應視為主動認罪。因此,我們認為,被“雙規”審查的對象,在紀檢部門沒有出示相關證據的情況下主動供述罪行,應當視為自首。


根據上文我們可以知道雙規期間並不是説出犯罪事實就可以被認定為自首的,需要在收到紀檢部門的調查後就如實交代罪行,並且幫助案件調查才可以,如果紀檢部門已經查出你的犯罪事實才認罪是無法被認定為自首的。國家官員應該為人民服務,如果做了違法亂紀的事情也應該主動自首。

標籤:自首 雙規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