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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判自首後可以減輕處罰嗎?

一、初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判自首後可以減輕處罰嗎?

初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判自首後可以減輕處罰嗎?

初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判自首後,是可以減輕處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從法律意義上來説,自首有兩個構成要件:“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是構成自首的基本條件,但如果投案後不如實供述,也不構成自首。從時間上來説,投案在前,自首在後。現也指主動如實的承認自己的錯誤。

二、自動投案的認定條件

1、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3、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4、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對於自首的具體情況認定和處理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的具體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相關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