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怎麼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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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為人因為涉嫌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而被偵查機關依法採取了強制措施的話,此時最好儘快委託律師來幫助進行處理。當然了,司法機關最後要對行為人定此罪的,還需要做出嚴格的認定才行。那麼這個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怎麼認定的呢?若你不清楚,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怎麼認定的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生產經營的正常活動。生產經營,就其範圍而言,非常廣泛,如工業、農業、林業、牧業、漁業、副業等生產經營活動以及與這些產業的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建築業、運輸業、第二產業、商業等。就性質而言,既包括國有的,也包括集體的,還包括個體的、私有的、外資的等。只要屬於生產經營,不論其屬於何種性質,對之加以破壞的,都可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其他方法則多種多樣、如切斷電源,破壞鍋爐、供料線,顛倒冷熱供給程序、破壞電腦致使生產指揮、工藝流程產生混亂,以影響工業生產、破壞農業機械、排灌設備、農具,毀壞種子、秧苗、樹苗、莊稼、果樹、魚苗等,毀壞農業生產;破壞運輸、儲存工具,影響商業經營,等等。至於其方式,則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如砸碎、燒燬,又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但不論方式如何,採用的手段怎樣,破壞的對象都必須與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聯繫,破壞用於生產經營的生產工具、生產工藝、生產對象等。如果是毀壞閒置不用或在倉庫備用的機器設備、已經收穫並未用於加工生產的糧食、水果,殘害已經喪失畜役力的待售肉食牲畜的行為,則由於它們與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聯繫,因此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故意毀壞財物罪等定罪刑。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其他個人目的,一般是指出於個人恩怨而產生的不正當心理追求,如憎恨、厭惡、不滿等。產生的原因多種多樣,如因受到領導或他人的批評而產生不滿,自己的要求沒有得到滿足而產生不滿,嫉妒他人的成績而心懷不滿,與他人發先衝突而心生不滿,以及厭煩工作而產生不滿,等等,行為人只要出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故意給生產造成較大破壞的,即構成本罪。
二、破壞生產經營罪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由於匯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造成直接財產損失在5000元以上的,應當定罪處罰。“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破壞生產經營造成直接財產損失5萬元以上的;
2、破壞重要機器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
3、犯罪動機、手段惡劣,造成極壞的社會影響的;
4、造成生產、經營停頓,給生產、經營帶來的間接經濟損失重大的。
在對破壞生產經營罪進行認定的時候,此時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此罪的構成要件入手分析,看實際的行為是否同時滿足構成要件中的內容,若滿足,並且也達到了此罪的立案標準的話,那麼就可以認定行為人確實是觸犯了此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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