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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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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生產經營罪屬於故意犯罪,而要是過失構成此罪的話,那麼就不能構成此罪。同時法律中規定構成此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這些其實都是屬於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犯罪構成內容,除此之外,還有哪些內容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生產經營的正常活動。

“生產經營”,就其範圍而言,非常廣泛,如工業、農業、林業、牧業、漁業、副業等生產經營活動以及與這些產業的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建築業、運輸業、第二產業、商業等。就性質而言,既包括國有的,也包括集體的,還包括個體的、私有的、外資的等。只要屬於生產經營,不論其屬於何種性質,對之加以破壞的,都可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所謂其他方法則多種多樣,如:切斷電源,破壞鍋爐、供料線,顛倒冷熱供給程序、破壞電腦致使生產指揮、工藝流程產生混亂,破壞企業交通道路、阻止運輸、堵塞物流,阻止生產指揮或直接生產人員進行正常生產指揮和生產作業等等以影響工業生產;破壞農業機械、排灌設備、農具,毀壞種子、秧苗、樹苗、莊稼、果樹、魚苗等破壞農業生產;破壞運輸、儲存工具,影響商業經營,等等。

破壞行為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如砸碎、燒燬,又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

其他個人目的,一般是指出於個人恩怨而產生的不正當心理追求,如憎恨、厭惡、不滿等。產生的原因多種多樣,如因受到領導或他人的批評而產生不滿,自己的要求沒有得到滿足而產生不滿,嫉妒他人的成績而心懷不滿,與他人發生衝突而心生不滿,以及厭煩工作而產生不滿,等等。行為人只要出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故意給生產造成較大破壞的,即構成本罪。

二、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破壞生產經營案立案標準為: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犯罪構成其實也是包括了四個方面的,其中要求在實施破壞生產經營行為時具有泄私憤、報復他人的目的,且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發生。同時,破壞生產經營行為,也只有達到了一定的標準之後,那麼才會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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