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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生產經營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別

雖然破壞生產經營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最主要的區別有兩個,一個是主觀目的,一個是所侵害的對象。破壞生產經營罪主要是想通過破壞財物來達到報復泄憤等目的,而故意毀壞財物罪是為了損害財物的價值;前罪侵害的對象是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而後者是侵害所有權。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
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壞生產經營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