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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生產經營罪的量刑是什麼

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於泄憤報復或者是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是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76條規定,由於泄憤報復或者是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是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34條也規定,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的、破壞生產經營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
(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破壞生產經營罪的量刑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