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生產經營罪司法解釋定罪標準是什麼?
生產力直接影響國家的發展,無論是工業生產還是農業生產都是必不可少的生產,在經營生產的過程中可能會遇到不法分子的惡意破壞,直接導致生產出現嚴重的事故,給經營者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在法規中對破壞生產者有嚴格的懲罰,那破壞生產經營罪司法解釋定罪標準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定罪標準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破壞生產經營罪,即《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的“由於匯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造成直接財產損失在5000元以上的,應當定罪處罰。“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破壞生產經營造成直接財產損失5萬元以上的;
(2)破壞重要機器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
(3)犯罪動機、手段惡劣,造成極壞的社會影響的;
(4)造成生產、經營停頓,給生產、經營帶來的間接經濟損失重大的。
二、哪些行為可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破壞生產經營罪是以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其他方法則多種多樣、如切斷電源,破壞鍋爐、供料線,顛倒冷熱供給程序、破壞電腦致使生產指揮、工藝流程產生混亂,以影響工業生產、破壞農業機械、排灌設備、農具,毀壞種子、秧苗、樹苗、莊稼、果樹、魚苗等,毀壞農業生產;破壞運輸、儲存工具,影響商業經營,等等。至於其方式,則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如砸碎、燒燬,又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
三、如何區分破壞生產經營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
破壞生產經營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在行為上有相似之處,因為行為人通過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破壞生產經營的同時,必然毀壞公私財物,儘管如此,兩者仍有本質區別,應當注意區分:
(一)主觀的目的不同。本罪採用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手段,雖然會造成財物的毀壞,但這不是行為人的目的,行為人的目的是通過上述手段來毀壞生產經營,進而達到自己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的不法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僅僅是實現其目的的手段;而後罪其目的就是將公私財物加以毀壞,使其部分甚或全部喪失價值或使用價值。
(二)所侵害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特定的財物,即與生活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已經投人使用的機器設備、服役期間的耕畜等。而正是通過這些直接關係到生產經營活動的財物的毀壞進而實現破壞生產經營的意圖。倘若與生產經營無關,如在倉庫中備用或閒置不用的財物,即使是機器設備,亦不能成為本罪對象,但可以構成故意破壞財物罪的對象,後者還包括生活資料。
(三)直接客體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國有的、集體的以及個人的生產經營工常活動;而後者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一般生產經營過程中如果受到破壞就會造成嚴重的生產故障,嚴重者就會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對破壞生產經營罪量刑標準如果造成的損失在5萬元以上就是情節嚴重,要從重處罰。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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