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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毀壞財物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故意毀壞財物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是什麼?

故意毀壞財物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主觀的目的不同。本罪採用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手段,雖然會造成財物的毀壞,但這不是行為人的目的,行為人的目的是通過上述手段來毀壞生產經營,進而達到自己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的不法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僅僅是實現其目的的手段;而後罪其目的就是將公私財物加以毀壞,使其部分甚或全部喪失價值或使用價值。

(二)所侵害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特定的財物,即與生活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已經投人使用的機器設備、服役期間的耕畜等。而正是通過這些直接關係到生產經營活動的財物的毀壞進而實現破壞生產經營的意圖。倘若與生產經營無關,如在倉庫中備用或閒置不用的財物,即使是機器設備,亦不能成為本罪對象,但可以構成故意破壞財物罪的對象,後者還包括生活資料。

(三)直接客體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國有的、集體的以及個人的生產經營工常活動;而後者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二、破壞生產經營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毀壞財物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四、故意損毀財物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不管從哪方面來説,故意損壞財物罪和破壞生產經營罪之間也沒有任何的可比性,當然也有些員工因為個人對公司的不滿,可能會去故意破壞公司的一些機器設備,這種做法實際上還是按照故意損壞財物罪來定罪量刑的,因為破壞機器設備是故意損壞財物的表現形式。

標籤:財物罪 毀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