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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生產經營罪是否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法律2.64W
破壞生產經營罪是否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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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認定

您好,針對您的破壞生產經營罪是否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問題解答如下:

認定

(一)本罪與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的界限

上述方法也可能被用來破壞生產經營,這時,行為不僅觸犯了破壞生產經營罪,同時也觸犯了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罪,對這種同時觸犯兩種罪名的行為,一般應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不定破壞生產經營罪,因為這種行為危害的主要是公共安全,但是,如果實施上述行為危害的主要是生產經營,而不是公共安全時,則按破壞生產經營罪論處。

(二)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備、破壞電力設備及易燃易爆設備罪的界限

破壞上述特定對象,往往會直接或者間接地使生產經營遭到破壞,對這種破壞行為定性,主要從犯罪對象和客體上分析,凡破壞生產過程中的上述工具、設備,危害的主要是生產經營的,定破壞生產經營罪,凡破壞的是用於公共生活的上述工具、設備。危害的主要是公共安全的,分別按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備罪、破壞電力設備罪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定性。

(三)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區別這兩種罪,關鍵要查明行為人主觀罪過的內容,首先查明破壞行為是故意實施的,還是過失實施的,其次查明行為人有無泄憤報復等個人目的。過失實施破壞行為,給生產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而出於泄憤報復等個人目的故意實施破壞生產經營行為的,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四)本罪與故意損壞財物罪的界限

兩者在行為上有相似之處,因為行為人通過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破壞生產經營的同時,必然毀壞公私財物,儘管如此,兩者仍有本質區別,應當注意區分:

(1)主觀的目的不同。本罪採用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手段,雖然會造成財物的毀壞,但這不是行為人的目的,行為人的目的是通過上述手段來毀壞生產經營,進而達到自己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的不法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僅僅是實現其目的的手段;而後罪其目的就是將公私財物加以毀壞,使其部分甚或全部喪失價值或使用價值。

(2)所侵害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特定的財物,即與生活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已經投人使用的機器設備、服役期間的耕畜等。而正是通過這些直接關係到生產經營活動的財物的毀壞進而實現破壞生產經營的意圖。倘若與生產經營無關,如在倉庫中備用或閒置不用的財物,即使是機器設備,亦不能成為本罪對象,但可以構成故意破壞財物罪的對象,後者還包括生活資料。

(3)直接客體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國有的、集體的以及個人的生產經營工常活動;而後者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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