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破壞生產經營罪,怎樣認定?
生產經營活動是社會生活中最為常見的活動,這個過程中需要投入許多種類社會資源。如果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對已投入的社會資源造成了損害,就可能犯了破壞生產經營罪。那什麼是破壞生產經營罪呢?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怎麼認定的?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一些資料:
一、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怎麼認定的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生產經營的正常活動。生產經營,就其範圍而言,非常廣泛,如工業、農業、林業、牧業、漁業、副業等生產經營活動以及與這些產業的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建築業、運輸業、第二產業、商業等。就性質而言,既包括國有的,也包括集體的,還包括個體的、私有的、外資的等。只要屬於生產經營,不論其屬於何種性質,對之加以破壞的,都可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其他方法則多種多樣、如切斷電源,破壞鍋爐、供料線,顛倒冷熱供給程序、破壞電腦致使生產指揮、工藝流程產生混亂,以影響工業生產、破壞農業機械、排灌設備、農具,毀壞種子、秧苗、樹苗、莊稼、果樹、魚苗等,毀壞農業生產;破壞運輸、儲存工具,影響商業經營,等等。至於其方式,則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如砸碎、燒燬,又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但不論方式如何,採用的手段怎樣,破壞的對象都必須與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聯繫,破壞用於生產經營的生產工具、生產工藝、生產對象等。如果是毀壞閒置不用或在倉庫備用的機器設備、已經收穫並未用於加工生產的糧食、水果,殘害已經喪失畜役力的待售肉食牲畜的行為,則由於它們與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聯繫,因此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故意毀壞財物罪等定罪刑。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其他個人目的,一般是指出於個人恩怨而產生的不正當心理追求,如憎恨、厭惡、不滿等。產生的原因多種多樣,如因受到領導或他人的批評而產生不滿,自己的要求沒有得到滿足而產生不滿,嫉妒他人的成績而心懷不滿,與他人發先衝突而心生不滿,以及厭煩工作而產生不滿,等等,行為人只要出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故意給生產造成較大破壞的,即構成本罪。
二、破壞生產經營罪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由於匯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造成直接財產損失在5000元以上的,應當定罪處罰。“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破壞生產經營造成直接財產損失5萬元以上的;
2、破壞重要機器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
3、犯罪動機、手段惡劣,造成極壞的社會影響的;
4、造成生產、經營停頓,給生產、經營帶來的間接經濟損失重大的。
破壞生產經營罪是一種損害社會資源的行為,應當被禁止,情節嚴重的甚至要被定罪處罰。如果還有不明確的地方,建議登錄本站網站進行相關的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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