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與犯罪中止區別是什麼?
一、犯罪既遂與犯罪中止區別是什麼?
犯罪既遂與犯罪中止區別:定義不同、處罰不一樣。犯罪中止與犯罪既遂是兩個比較相近的名詞,我國的法律對於犯罪中止與犯罪既遂有相關的規定和認定標準,他們之間存在這一定的區別,對於法律工作者來説,必須要能明確進行區分。
二、犯罪中止特徵:
(一)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首先,行為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犯罪或實現犯罪結果;其次,中止行為的實施是行為人自動作出的選擇;再次,中止犯罪的決意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中止犯罪的主觀原因,有的是懼怕受到刑罰的懲罰;有的是由於他人的勸説而改變了原來的犯罪意圖;有的是良心發現,幡然悔悟,改變了自己的犯罪意圖;有的則出於對被害人的憐憫,轉而防止犯罪結果的出現。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第一,中止行為是停止犯罪的行為,是使正在進行的犯罪中斷的行為。第二,中止行為既可以作為的形式實施,也可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第三,中止行為以不發生犯罪結果為成立條件,但這種結果,是行為人主觀追求的和行為所必然導致的結果。
(三)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這裏的犯罪過程,包括預備犯罪的過程、實行犯罪的過程與犯罪結果發生的過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為,不屬於犯罪中止行為。
(四)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
三、犯罪既遂特徵
1、行為人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
2、行為人必須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3、行為人的行為齊備了某種犯罪的基本構成的全部要件。
雖然在現實生活中,不少人會實施犯罪行為,侵害他人的權益,但是也有很多的民事主體,由於良心突然發現等原因,會臨時中止犯罪行為,此種情形的犯罪處罰,向比較與犯罪既遂,是比較輕的,這是由於其已經有了悔過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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