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故意犯罪與犯罪既遂的區別是什麼
一、間接故意犯罪與犯罪既遂的區別是什麼
間接故意犯罪與犯罪既遂的區別是間接故意犯罪是明知其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種基本形態,學界關於犯罪既遂的標準存在着爭論。在司法上,應當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應當以“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説”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在立法上,則應當從犯罪事實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發,以“犯罪目的實現刑事政策説”作為確立犯罪既遂形態的標準。
二、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別:
犯罪的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同屬犯罪故意的範疇。二者的相同之處在於,從認識因素上看,二者都明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從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結果的發生。
二者不同之處在於:
(1)從認識因素上看,直接故意的行為人是認識到危害結果的必然發生或可能發生;而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是認識到危害結果的可能發生。
(2)從意志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而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發生。有觀點認為,明知結果的必然發生而持放任態度時,也應屬於間接故意。我們認為不存在行為人認識到結果必然發生而加以放任的情況,因為放任是對危害社會的結果採取了聽之任之的態度,其前提是危害結果存在發生與不發生這兩種可能性時,只有如此,行為人才可能存在發生也可以不發生也可以的心理態度。
三、間接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的區別:
間接故意和過失的相同之處:二者都是預見到了危害結果可能發生。
不同點是:間接故意是在預見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採取的態度是放任,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漠然,認為發生危害結果也無所謂,採取這種放任的態度,漠視危害結果的發生,就是間接故意,
而過失犯罪是預見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但是輕信可以避免。在主觀上,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
二者的區別就在於主觀上對危害結果的態度不同。由於這種態度的不同,對社會的危害就不同,所以,在量刑上過失犯罪就比間接故意輕一些。
對於犯罪事件的認知以及導致發生的事件後果,具有明顯瞭解的情況下,其涉及到的法律知識,以及法律規定在一定意義上是有限定的,同時其處在的因素以及危害等等,都將得到應有的懲罰,這也是體現法律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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