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的犯意表示是犯罪預備嗎?
一、明確的犯意表示是犯罪預備嗎?
並不是犯罪預備,犯意表示是表達犯罪意思的行為。刑法上關於言論(辭)可以構成犯罪的規定,處罰的不是言論本身,而是發表言論的行為及其方式。比如侮辱罪、誹謗罪、傳授犯罪方法罪、教唆犯罪、煽動性質的犯罪等。把言論寫在私人日記上不讓別人看到,這只是思想;寫在紙上公佈於眾,是發表言論。
發表言論如果僅僅停留在意志形成階段,也只屬於意思表示(包括犯意表示);如果更進一步,進入意志實現階段,如犯意表示的內容是煽動或教唆他人危害社會,則成為犯罪實行行為;如果找人商量如何實現除了煽動、教唆內容以外的犯罪意思,則屬於預備行為。從需要到動機到犯意形成(包括犯意表示),都屬於“思想”範疇,不受刑罰處罰。只有在犯意支配下積極或者消極地實現該犯意的外部行為出現,才受刑罰處罰。
二、 犯罪預備的特徵
(一)主觀目的,是為了實行犯罪。預備,可謂犯罪手段,其目的是為了實行犯罪。這一目的表明,犯罪預備是一種有明確的犯罪故意的行為,只能存在於直接故意犯罪中,是犯罪意圖的外化,而不僅僅是犯意本身或者犯意的表示。
(二)客觀上,行為人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這種預備行為,概括地説是為了實行犯罪積極創造有利條件的行為總和。具體説來,可以分為兩類:
1.準備工具的行為。這是為實行犯罪而準備犯罪的工具,包括尋找工具、購買工具、改造工具、製造工具等多種表現形式。
2.製造條件的行為。這是為實行犯罪創造除了準備工具以外的各種順利條件的行為。
(三)尚未着手實行犯罪,因為行為人意志以外因素而停止。因為行為人意志以外因素而停止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共同點,也是二者容易被混淆的原因;着手實行與否,則是二者之分界。意外原因,表明犯罪預備行為停止不前非出己願,如被告發、被盤查等。
犯意表示與犯罪預備之間是存在着非常明確的區別的,司法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區分,並作出合法的處罰,對於犯罪預備行為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但如果沒有造成實際的傷害的,則可以免予進行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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