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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

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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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成立犯罪預備的特徵:1.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實行犯罪;2.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3.事實上未能着手實行犯罪;4.未能着手實行犯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預備作為犯罪故意的初期形態,雖然還沒有着手實行犯罪,但客觀上造成了對法益的現實威脅或侵害的現實可能性,依照《刑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由於預備犯還沒有造成危害結果,對法益的侵犯通常小於既遂犯,因此《刑法》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意表示是指行為人通過一定的方式,將內心的犯罪意圖表現於外部的行為。其特徵:1.犯意表示是一種單純將犯罪意圖表現於外部的行為;2.它需要藉助言語、文字或具體的行為舉動等一定的方式能夠被他人所感知;3.它是一種犯罪意圖的單純流露,對以後可能實施的犯罪是否易於實行、便於完成尚不能起到製造條件的作用。

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的區別在於,犯罪預備是對實行犯罪其促進作用的行為,即準備工具、製造條件,也就是有實現其犯罪故意的行為;而犯意表示行為只是單純流露犯意,不是實現犯意的具體行為,沒有對法益構成現實威脅,因此,犯意表示並非我國《刑法》所規定的可以構成犯罪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只有建立在為了該犯意表示而“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基礎之上的具體行為,才能評價為“危害社會的行為”從而可能成立犯罪預備。

從成立犯罪預備到核心要求看,僅有犯意表示而沒有具體準備工具、製造條件行為的,不能認定為犯罪預備。根據《刑法》規定,犯罪預備要求的行為包括兩類:1. 準備工具,即準備實行犯罪的工具,如購買犯罪工具、製造犯罪工具改裝物品使之適應犯罪需要以及盜竊他人物品作為犯罪工具。2.製造條件,即除準備工具以外的一切為實行犯罪製造條件的預備行為,可以表現為:①製造實行犯罪的客觀條件,如調查犯罪現場和被害人的行蹤、出發前往犯罪場所或守護被害人到來、誘騙被害人前往犯罪場所等。②創造實行犯罪的主體條件,如勾結糾集犯罪同夥、尋找共犯人等。③製造實行犯罪的現實作案條件,如商議犯罪的實行計劃、進行分工等。

標籤:犯意 預備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