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犯也是犯罪行為嗎?
一、預備犯也是犯罪行為嗎?
犯罪預備,是為了實施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實行犯罪的形態。構成犯罪預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分子主觀上具有某種犯罪的目的;
2.犯罪分子為實施某種犯罪而進行了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犯罪預備行為;
3.犯罪預備行為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預備階段的某一點上。
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是犯罪預備行為由於尚未着手實行犯罪,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因此《刑法》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 犯罪預備形態的主觀特徵也包括兩個方面:
(1)行為人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和目的,是為了順利着手實施和完成犯罪。可見,預備犯的主觀方面既有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又具有進而着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圖。但是後者尚未實際展開而只是在犯罪預備活動中間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為了順利地着手實施和完成犯罪而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與目的,才是預備犯主觀方面主要的內容和特徵所在。犯罪預備行為的發動、進行與完成,都是受此種目的的支配的。
(2)犯罪在實行行為尚未着手時停止下來,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願在着手實行行為前停止犯罪。這是犯罪預備與犯罪預備階段中止的關鍵區別所在。所謂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礙行為人着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該因素不足以阻礙行為人繼續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為人也認識到這一點的(排除行為人存在認識錯誤而構成犯罪預備的情形),應認定為犯罪預備階段中止。
預備犯罪也是犯罪行為的一種,但與犯罪事實的認定上又存在一定的區別,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預備犯罪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由公安機關對相關預備犯罪的行為進行調查取證,並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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