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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判罰是什麼?

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判罰是什麼?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判罰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主觀方面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為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對其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在主觀上必須是出於明知。所謂明知,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已經確實知道生產、銷售的物品屬於偽劣商品或者根據客觀證據、情形證明行為人確實可能知道其所生產、銷售的物品是偽劣商品而不是其他物品的情況。“明知”不等於“確知”。只要根據客觀實際情況,結合行為人主觀情形,證實行為人在主觀上出於能明知而且可能明知而行為人不能否認即可。根據本類犯罪的性質和實際生活中的發案情況,本類犯罪主體在主觀上大都具有謀取非法經濟利益之目的。過失不構成本類犯罪。如果行為人對其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生產技術水平達不到要求或者受他人欺騙等完全客觀原因導致行為人對其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在主觀上出於過失,而非出於故意的,則行為人不構成本類犯罪。

我國法律上是對於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犯罪事實是有明確的規定的,以上就都是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情況,但如果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涉案金額較小,是不需要追究相關刑事責任的,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相關行政法規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