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就是犯罪成立嗎?
一、犯罪既遂就是犯罪成立嗎?
犯罪既遂不是犯罪成立,兩者的概念以及法律方面的量刑都是不同的。
(一)犯罪既遂和犯罪成立概念不同:
犯罪既遂是犯罪成立當中的一種狀態。犯罪成立,包括犯罪積水和犯罪未遂。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包括兩種類型:
1、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將犯罪的實行行為實施完畢,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沒有得逞;
2、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在實施行為的過程中,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客觀因素的介入,導致行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為實行終了,以致犯罪沒有得逞。犯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根據《刑法》分則各種犯罪構成的具體規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論,
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幾種形式:
1、行為犯:也稱舉止犯,是指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即已構成既遂的犯罪。
2、結果犯: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發生了法定的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3、結果加重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導致了基本犯罪構成結果以外的嚴重結果的犯罪。
4、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特別危險狀態而構成既遂的犯罪。
(二)犯罪既遂和犯罪成立量刑不同
對於未遂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在量刑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説,在相同的罪名下,未遂犯的量刑要較既遂犯的量刑要輕。
二、犯罪既遂的基本形態規定是什麼?
犯罪既遂作為犯罪的基本形態,是認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態的一個重要參照標準,因此,確立科學而又合理的犯罪既遂標準,對於準確量刑是非常重要的。中國刑法上對其他幾種犯罪形態的成立標準都有明確的規定,惟獨沒有明確規定犯罪既遂形態的標準,因此在理論界存在着爭論。在罪刑法定原則既已確立的前提下,“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説”更是穩固了其通説地位。但是“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説”不僅在表述上不盡妥當,而且在司法領域裏並不優越於其他學説,在立法層面上更是一籌莫展。以下,將從司法和立法兩個不同層面對“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説”展開檢討,進而主張在司法領域裏以“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説”作為犯罪既遂的標準,在立法層面上提倡“犯罪目的實現刑事政策説”的犯罪既遂標準。
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關於犯罪這方面的法律概念是比較多的,所以很多的客户老百姓對此並不是特別的瞭解,比如説經常可以看到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犯罪既遂,它主要是犯罪成立之後的一種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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